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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T_10-2019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_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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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03.080 B 02 DB5115 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 DB5115/T 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公益林经营收 益权质押贷款 (发布稿) 2019 - 07 - 22发布 2019 - 08 - 01实施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宜宾市 叙州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 叙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王祥、龚云川、周丽、赖茂银、程鹏至、朱 正国、江万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财产管理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 济林木(果)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5115/T 07—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益林经营收益 公益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和不影响、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收益 或林木的果、叶、枝、皮等收益,竹可抚育性竹材收益。 3.2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公益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和不影响、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将 其预期经营收益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活动。 4 基本原则 4.1 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公益林经营收 益权质押贷款合同。 4.2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发放以合法、稳健、可持续为原则。 5 基本要求 5.1 质押要求 5.1.1 质押范围应仅限于公益林经营收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不作质押。质押权人可保存相应 的权证,以保证森林、林木的存在,确保经营收益权的正常实现。质押人在质押期间不应转移、流转、 采伐相关林权。具体质押范围由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根据质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质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5.1.2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 进行质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的,应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以共有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的,质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以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应提供发包方或出租方同意质押的 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5.1.3 除公司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应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5.1.4 质押期限应由质押双方协商确定,不应超过质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且不应超过偿还 本息需要预期收益的时限。 5.2 贷款要求 5.2.1 贷款对象可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2.2 借款人应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 5.2.3 质押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以公益林经营收益权直接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b) 通过担保机构对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反担保。 5.2.4 质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a) 直接从事林。。。。。。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