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首页 > 资料专栏 > 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DB36T_638-2011婺源县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PDF

DB36T_638-2011婺源县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PDF

婺源礼品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DB36T 景区开发
资料大小:20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广东)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免费申请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ICS03.080 A12 DB36 备案号:32889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638—2011 婺源县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 2011-12-30发布 2012-02-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6/ T638—201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与定义 ........................................................................ 1 4景区开发 .......................................................................... 1 5景区管理 ..........................................................................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婺源县重点古村落名单 ............................................ 6 I DB36/ T638—2011 前言 本标准中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婺源县城乡管理局、婺源县旅游委员会、婺源县城乡规划局、婺源县建设局、 婺源县文物局、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兴,程金生,余国琴,俞军,俞卫华,洪日如,汪建国,郑进生。 II DB36/ T638—2011 婺源县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秩序、乡村旅游景区管理及乡村旅游资源保 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景区的开发、管理和乡村旅游资源保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766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1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2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江西省旅游条例》(2009年版) 3术语与定义 3.1 乡村旅游 是指利用乡村独特的山水环境、田园风光、人居村落、乡土建筑、农耕形态、民俗风情、风物特产 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度假、餐饮、体验、健身、娱乐和购物的一种新型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区 是指以乡村自然、人文资源为主要旅游吸引物,具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功能,能够 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并且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独立经营管 理区域。 4景区开发 4.1景区开发原则 坚持“有效保护、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4.2景区开发审批程序 1 DB36/ T638—2011 4.2.1乡村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投资者必须按规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拟开发景区编制《乡村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 必须报县旅游部门前置审批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法律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论证评审后,报县 人民政府审批。 4.2.2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主体 投资乡村旅游景区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拟投资乡村旅游景区开发的主体凭《乡村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交验如 下文件:①营业执照;②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乡村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资金验资证明。 4.2.3景区开发详细规划 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主体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景区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并 经评审后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 4.2.4乡村旅游景区对外开放 投资开发者完成景区项目建设工程后,持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对 外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对已具备接待游客条件的,批准对外开放;对 不具备接待游客条件的,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放者,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 5景区管理 5.1乡村旅游景区开发项目监管 5.1.1旅游主管部门对乡村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管。 5.1.2对影响和破坏乡村旅游资源、生态环境、文物古建、古民居、田园风景等的旅游项目,有关部 门不得批准实施开发。 5.1.3项目建设内容如有变更的,开发经营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论证许可后方可变更。对不 按旅游规划进行开发,擅自增减、改变建设项目或不按工程进度建设的,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责 令改正;对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施工规程的,国土、建设部门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 5.1.4已批准开放的景区和未开发、开放的旅游资源所在单位,以出租、发包、出卖等方式转让景区 开发经营权和引资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均应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履行手续, 擅自出租、发包、出让乡村旅游资源和景区开发经营权的,追究有关乡镇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2乡村旅游环境管理 5.2.1管理范围为县内主要公路干线和通往景区的旅游公路沿线两侧第一重山脊以内区域,风景名胜 区、历史文化名村和《婺源县旅游总体规划》所列景区及其游览线路两侧可视区域范围。 5.2.2该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坟墓。 5.2.3该区域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禁止新建石灰厂、电石厂、活性炭厂、水泥厂等带有灰尘污染、 光色污染、噪音污染、水源污染的厂矿和烟囱。 5.2.4该区域范围内河道禁止乱采滥挖、禁止淘金。禁止在河道内毒鱼、电鱼、炸鱼和向河道内倾倒 废弃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