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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3666-2019家庭服务_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PDF

月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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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0(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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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03.080.30 A 12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666—2019 家庭服务 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 Home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Service of Maternal- Child Care Aide (Maternity Matron) 2019 - 12- 03发布 2019 - 12 - 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 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本标准由徐州市标准化协会、徐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徐州中青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雷氏普爱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知悦月子会所、徐州宏博职业培训学校、徐州任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丰县 巾帼好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何景峰、 徐进、 李之文、李培、曹磊磊、李咏宏、李丽 、刘元鑫 、钱辉 。 家庭服务 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保障、月嫂等级、服务要求和 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中母婴护理员(月嫂)(以下简称月嫂)的服务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1998 投拆处理指南 SB/T 10847-2012 家庭服务业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84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母婴护理 maternal-child caring 在家庭中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合理营养饮食、起居、卫生,协助产妇产后康复、指导产妇产后 心理调理等专业的护理服务。 3.2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 maternal-child life care aide (maternity matron) 具有母婴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为出生至28天的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护理服务而取得有偿报酬 的家庭服务员。 3.3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客户 clients of maternal-child life care aide (maternity matron) 指接受月嫂服务的客户家庭,服务对象是产妇与新生儿。 3.4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机构 service agency of maternal-child life care aide (maternity matron) 为客户提供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活动,并与客户、月嫂建立家庭服务关系,依法成立和开展经营 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机构)。 3.5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协议 service agreement of maternal-child life caring 机构与客户及月嫂为确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报酬(支付方式)、 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依法协商达成的约定。 4 服务保障 4.1 机构 4.1.1 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培训场地、管理人员及设施。 4.1.3 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4.1.4 按照服务技能对月嫂实行分级管理。 4.2 人员 4.2.1 负责人应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有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母婴 护理业务。 4.2.2 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掌握本组织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4.2.3 月嫂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上岗前应经过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