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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渠道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处罚案例1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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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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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3(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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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把人看好
把人管好 ——个险渠道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

涉及保险代理人相关的监管动态 从处罚案例看个险代理人管理风险 “退保套佣”案件风险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治理重点 销售行为。销售误导、异化产品、管理失当。 人员管理。虚假信息、虚增人力、人员失信、管理松散。 数据真实性。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 内部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
监管动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自查整改 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3〕232号) 自查重点 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 排查销售人员在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 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视频、快手 视频、微博帖子、小红书笔记、今日头条帖子等)发布违规或不当信息情况 排查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序良俗、公司 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监管动态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10日,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因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不到位受到监管处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该分公司存在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违 规事实如下: 该分公司针对长期不出勤、未通过考核、处于拟被清退状态、被暂停保单销售资格(未按规定做合规自评)的在职个人保险代理人,未建立 相应的约束管控机制,未将处于上述状态的在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高风险代理人内部清单,未向部分客户开展个人保险代理人离司信息有 效告知工作。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监管机关决定对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监管处罚风险提示 从以上行政处罚可看出: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所属保险公司应有出勤记录 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通过所属保险公司内部考核 保险公司应对拟被清退或暂停保单销售资格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处理(如按公司规定定期做合规自评、纳入高风险名单、或注销执业登记 等) 保险公司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离司信息及时告知其服务的客户 保险公司因存在与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的下列行为,可能会受到监管处罚: 委托未通过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未按规定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利用朋友圈做虚假宣传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个人保险代理人返佣给客户 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离司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登记
保险代理人管控不到位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因个人保险代理人杨建栋受到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6号)显示,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杨建栋利用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个险代理人身份,对13名被害人实 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72.75万元。其中8人为平安人寿客户或其亲属,杨建栋对其中5人的诈骗行为均曾以“办理保险、 处理保单、办理退保”等理由实施,合计金额61.218万元。2021年12月29日,杨建栋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太原市万 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7万元。上述事实,有案件确认报告、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杨建栋代理合同书及入离司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 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监管决定给予杨建栋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注重完善对保险代理人员背景调查和异常行为监测排查机制,严把人员入口关,注重品质考察,不得以业 绩好为由放松对保险代理人日常监督,防止“小病酿成大错”。 注重日常排查及警示。排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报告、通过天眼查、企查查、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 息网等多种方式查询是否具有曾经涉刑、涉及民事纠纷、是否系民事失信被执行人;重点排查投诉较多的 人员;鼓励内外勤人员举报异常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等。
保险代理人遭终身禁业处罚
案例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某人身险公司分公司营销团队主管张某、夏某以固 定薪酬方式招募社会人员,冒充为有销售保险意愿的保险代理人,虚构营销团 队。此类“保险代理人”不销售保险产品,每日只完成打卡。同时,张某、夏 某为不具有真实购买意愿的投保人缴纳保费,向保险公司谎称投保人具有长期 投保意愿,实际上,一年后就不缴纳保费或办理退保,利用保险公司重疾险、 年金险产品佣金及奖励超过首年所交保费收入产生的套利空间,获取不当利益, 构成涉刑欺诈案件。
“退保套佣”案件典型案例
可疑人员 营销团队为同业引进人员,个人履历包装效果光鲜,入司职级均为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团队长跳槽频繁。 有多家保险公司从业经历,入职时间均不长。加盟意愿较强,主动应聘或经人转介绍。 了解保险公司面试流程及话术,对代理人佣金及各项奖励政策非常熟悉。 过往销售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 面谈过程引进人员特别关注公司聘才和方案内容,相应提出特殊的要求,如早会、出勤等团队个性化管理。 营销团队通过雇佣虚假人力到公司参加培训、出勤的方式快速增员、组建团队,达到公司规定的营业部组队标准以享受其各项管理 利益。营销团队始终保持接近100%的出勤率,远高于其他团队30%-40%的出勤率。 出单情况 保费来源:团队中,大部分保费来自客户专员及客户经理层级,保费大多集中于新入职业务员。 产品情况:产品结构异常,承保险种单一且均为高佣金产品,多为健康险,承保保单中的高佣金的重疾型产品占比较高,且均为投 保人年龄30岁-40岁之间的非体检件。绝大多数营销员的保费收入业绩刚刚突破公司奖励方案底线。拆挂单情形多。投、被保险人重 复概率大;同一投保人在不同代理人名下购买保单;同一投保人在不同月份购买保单。 出单情况:出单时间集中月底末或考核期末集中出单,资金流入流出规律明显。 营销流程 销售环节:考勤异常在学习津贴期间,出勤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对公司聘才和业务奖励方案了解细致;对公司风控合规管理比 较敏感;短期内业务冲刺或任务达成“优异”,尤其是团队整体方案达成“优异”。 展业过程:多为团队作战 ,三四人为一组,分工明确。 售后环节:新契约回访都是合规件,短期内基本无投诉。
案件特征
建议重点关注异常业务人员特征 招募环节,对加盟意愿较强,主动应聘或经人转介绍;个人履历包装可疑。面谈过程高度关注公司聘才和方案内容与公司 业务品质管理要求。 销售环节,考勤异常,对公司聘才和业务奖励方案了解细致;同时对公司风控合规管理比较敏感。短期内业务冲刺或任务 达成“优异”,尤其是团队整体方案达成“优异”。 展业过程,多为团伙合作 ,三四人为一组,“客户”“业务员”等角色分工明确。
建议做好业务人员调查 借助背景调查,尤其是同引的团队主管或核心人员,重点调查在外经营企业情况、民事失信情况、从业情况。 向同业了解展业情况;重点了解业务品质;重点关注有无违法违规或曾涉刑行为。 定期了解下考勤情况,对长期缺勤人员,是否具有高业绩。 短期内团队整体及个人业务方案达成优异;达成业务方案主要分析销售产品种类。
风险防范与建议
2、过去十余年已起诉七家网站,均胜诉。并且对资料转发到其它网站的人员严惩不怠,已追究“lu***g19***9”、“**保险资**”、“保**站”、“*楼***场”、“保险小**”等ID所有人的法律责任,获得高额赔偿,并不限于民事责任。 3、已对十几万个资料进行版权登记或者区块链权益存证,包括本资料。 4、2024年成立法务部,有专人在各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上查找、搜索相关侵权资料,目前还有的转发者并没有收到我们的诉讼,“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我们已经在大量做区块链公证过程中,多上传一份资料,我们就可能多得到一份赔偿,赔偿或许会是上传者获取利益的百倍以上。
版 权 声 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其它任何网站、平台和个人在未经许可,上传或者销售上的资料,网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