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关于店面装修摊销年限的补充规定
(2010年版)
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新开城市装修费总额按月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为24个月(装修费总额一经确定,不能任意增减)。
直营公司扩大经营再新开店面发生的装修等大额费用,按12个月平均摊销记入。小额装修费记入当期费用。”
自2010年度起,集团对全国各城市店面布局不仅局限于提升业绩,还要注重品牌形象以及长远发展,在店面面积及装修档次上有所要求。故对于分公司新增店或在原店基础上扩增面积装修费的摊销期限做如下补充规定:
1、扩店或新增店面积超过200平米以上,可按照24个月摊销。
2、局部调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照原有12个月摊销。
3、新增店面或扩增店面必须报请全国家装管理中心同意,全国工程客服中心核定工程量及决算,集团财务审计中心签批摊销期限,方为有效。
未尽事宜,另做补充。
全国家装管理中心
20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