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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产业基金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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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6(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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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重磅:发改委发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内容概览并附全文
2017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内容概要】
1、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事中事后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2、投资者应为机构投资者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3、应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4、对管理人提出明确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5、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
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6、对投资范围提出明确要求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7、对投资分散度提出要求,并禁止名股实债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建立监督机制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附全文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30日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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