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
案例22:B先生是位业主,通过中介找到买家后也甩开了经纪人,只收取了少许定金,并约定了先过户后付款,就去国土局递件办理过户。但不想买家又看好了其它的房而毁约,并且因为损失了定金而不愿配合B先生办理撤件手续,这下可害苦了B先生,由于没有见证人,各种撤件手续办下来花了几个月,耗费两万多。
分析:据统计,80%以上业主都是第一次做买卖二手楼交易,大多不了解个中详情,而且买卖二手楼也不同于在市场买菜,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从谈价、签约,到下定,交首期款、过户、付余款,再加上按揭等等,没有多少行外人能搞得明白。而且即使搞得明白,实际操作也有很多困难,操作起来存在很多风险。毕竟,仅仅一个先过户、还是先付款,付多少才合适的问题,就可以难倒所有的自行交易者。中介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上还扮演了一个风险承担人的角色,它分别同买卖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等于把一个复杂的过程分解为买和卖两部分,买卖双方都直接面对中介。这样对于各自的风险,比如毁约、挞定、欺骗等,都可以转嫁到中介公司身上,出了问题,可以凭委托书找中介公司依法交涉。同时,对于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何时交纳多少钱,中介公司明文规定得一清二楚,基本不会发生什么争执。再和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告之绕开中介的坏处。
案例23:王先生本来是向一家大型的、有信誉的中介委托购楼,后来又觉得佣金太高,于是被人怂恿去了一家非法中介公司,因为该公司可以保证佣金打折。于是王先生下了定金,并在公证过户前将全房款悉数交由这家公司后,被告知15个工作日再去办手续,谁知到时一看,已是人去楼空。
分析:这样的事情在1993年、1994年发生得特别多,近来也会偶尔碰到。由于买卖房屋动辄是几万、几十万的钱款转移,很容易对不法分子产生诱惑。还有近来一些不正规的中介公司由于生意,不得已铤而走险,使颃出现了一些亚意“吃定”行为,即他们刻意制造一些小借口,以买方银纸为由占有定金,此类官司打起来也非常麻烦,受害方很难不受损失就“全身而退”。对此唯一的办法就是去找有知名度的、有信誉的大型中介公司,那里虽然佣金不打折,但买卖双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并且服务也绝对是高质量的。切忌:“占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24:2005年4月,客户赵某和中介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一套价格为21万元的二手房,由住 佳代办房屋过户以及按揭贷款所有手续。2005年6月23日,按约定赵某将首付款15万元和办理贷款所需的军官证复印件、未婚证明、收入证明一并交给了住佳,并缴纳代办贷款服务费和代办过户服务费580元。2005年9月23日,赵某向中介缴纳了2100元中介佣金。
2005年12月27日,赵某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但银行贷款和按揭手续始终未办理下来。今年5月,赵某才发现银行根本不知道他要办理贷款的事,15万首付款未交到银行,卖主也没拿到。买卖双方交了中介佣金,15万元房款在中介存放了近一年,贷款没有办下来,证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被丢失,这让赵某怎么也想不通。因此,他决定终止交易,要求中介退回自己所缴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但中介只退还了145800元(扣除4200元作为中介佣金),并拒不赔偿损失。
分析: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赵某和中介不但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具体条款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因此,按照其口头协议,其一,中介完成了产权过户过程,赵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其二,按揭贷款过程没有完成,中介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其三,中介对赵某的证件复印件及相关村料具有保护的义务,赵某的证件复印件及材料丢失,不论是银行丢失与否,应属于中介的过错,应由中介承担相应损失。
案例25:蔡先生于今年上半年与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110万元,由于是期房,房产证大约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够办出,于是双方约定由蔡先生支付39万元房款,张先生则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使用。待房产证办出之后3日内,由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蔡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张先生在办理出房产证之后,却以签订合同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