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鑫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鑫终身寿险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
照本产品条款。
1. 产品基本特征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1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
金 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2之前
(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表: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
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3。
全残保险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
金 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
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
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1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为对应日。 2 指最后一期应交保险费支付日后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3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数值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数值
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乘以(1+3%)。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
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身故保险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
金 时,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
人非法搭乘民航班机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
故保险金责任。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且有固定行驶航线及固定行驶时
间表的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
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
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舱外部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时应遵守承运人关
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空难事故意外伤害指因飞机发生故障、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飞机失事使
乘客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内容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1.5、2.4、3.2、6.1、8.1 和 9.2 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55 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
险单上载明。
1.5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 3 年交、5 年交和 10 年交,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1.6 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等。
以上保单利益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
1.7 等待期 本合同无等待期。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1.8 犹豫期 本合同有 15 日的犹豫期,具体请见本产品说明书“2 犹豫期及退保”。
2. 犹豫期及退保2.1 犹豫期内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解除合同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及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
解除合同 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完整的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退保) 以上现金价值按照精算原理进行计算,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
失。解除保险合同可根据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办理。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3.利益演示
中华鑫终身寿险利益演示表
华先生,40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中华鑫终身寿险,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 10 年交,年交保险费 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83,904 元,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 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退保金) 1 10,000 10,000 16,000 16,000 83,904 2,139 2 10,000 20,000 28,000 28,000 83,904 5,030 3 10,000 30,000 42,000 42,000 83,904 9,881 4 10,000 40,000 56,000 56,000 83,904 20,980 5 10,000 50,000 70,000 70,000 83,904 33,119 6 10,000 60,000 84,000 84,000 83,904 46,362 7 10,000 70,000 98,000 98,000 83,904 60,778 8 10,000 80,000 112,000 112,000 83,904 76,441 9 10,000 90,000 126,000 126,000 83,904 93,429 10 10,000 100,000 140,000 140,000 83,904 111,827 20 - 100,000 149,515 149,515 83,904 149,515 30 - 100,000 200,912 200,912 83,904 200,912 40 - 100,000 269,974 269,974 83,904 269,974 50 - 100,000 362,745 362,745 83,904 362,745 60 - 100,000 487,276 487,276 83,904 487,276
65 - 100,000 564,654 564,654 83,904 564,654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注:1.“年度保险费”和“累计保险费”为保单年度初数值,其他为保单年度末数值,演示数据均为取整后数值;2. 以上利益演示假定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