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长相伴(传世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长久关怀,终身递增 本产品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照3.0%确定递增直至终身,为客户提供终身保障。 2、减保灵活,自由调配 本产品可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在满足条款要求的条件下,通过减保 方式获取部分保单 1 现金价值,资金调配更自由。 3、真情之约,意外豁免 本产品一张保单可保两人 2 ,在满足条款要求的条件下,其中一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享 保险费豁免,保单依然有效。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5天)至75周岁,且须 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其中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5天)至75周岁,男性被保险 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5天)至72周岁。 投保时投保人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 两名被保险人分别为被保险人一与被保险人二。 本产品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且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且 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 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在批注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的申 请。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 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产品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中最后一 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 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或保险期间内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的,则合 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唯一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 1 投保人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合同保险费 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2 若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先后顺序,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若无法判断两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的先后顺序或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全残,依条款计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详见条款2.5。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年龄、性别、保险费交费期间和保 险费金额等因素确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基本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2、有效保险金额 合同生效时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1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 额按约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前一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3.0%。 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 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应调 整。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为一人的情形): 如果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或保险期间内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 人,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 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 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 对应比例 年龄 40周岁及以下 41-60周岁 160% 140% 120% 61周岁及以上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如果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或保险期间内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 人,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 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