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盈终身寿险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 照本产品条款。 1. 产品基本特征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 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 1 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表: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到达年龄 18-40周岁 返还比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 后(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 全残保险 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 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 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 后(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1 2 指最后一期应交保险费支付日后的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数值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数值 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乘以(1+3%)。 下 载 更 多 保 险 资 料 请 到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 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 身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 时,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 人非法搭乘民航班机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 故保险金责任。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且有固定行驶航线及固定行驶时 间表的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 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 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舱外部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时应遵守承运人关 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空难事故意外伤害指因飞机发生故障、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飞机失事使 乘客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