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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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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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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产 品 说 明 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
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
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
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2.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
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
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我们
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
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
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我们
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
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
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4.重度疾病保险金 20241 第 1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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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
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
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
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
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
止。 6.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
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7.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您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费,
我们视同按期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本合同保障的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共 40 种、中度疾病共 20 种、重度疾病共 128 种、青少年特定疾病共 20 种,
具体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参见本合同利益条款。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
病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0241 第 2 页[共 5 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发生 2-7 项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三)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保险条款中加
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六条 犹豫期”、“第十九条 本合
同保障的疾病定义”、“第二十一条 释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五)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17 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六)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支付保险费的具体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 10 年、15 年或至被保险人 30 周岁。
(八)您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
减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在犹豫期内的,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
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减保后的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
(九)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
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
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二、犹豫期及退保 20241 第 3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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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
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
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三、利益演示
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演示
投保示例: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男孩,父母为其投保安立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