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财信人寿吉美一生(吉福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险种特色: 黄金二十年,尊享高额保障 轻中重全保,构筑多重守护 保费可豁免,彰显人性关怀 第 1页,共 8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55周岁以下(含55 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 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 付日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 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四)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 (五)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六)保单利益与保险责任 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及退保金。 类别 项目 内容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第20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确诊该重大疾 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第20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初次确诊该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按以下约定确定: 保险 责任 重大疾病保 险金 1.如果在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前我们已经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体外膜肺 氧合(ECMO)保险金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如果在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前我们未给付过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 险金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 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我 们继续承担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保险责任,其期限以被保险人初次 确诊该重大疾病之日起365日为限。本合同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第 365日的24时终止。 第 2页,共 8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 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 到两次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中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其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 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进行 给付,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 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 到四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其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