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长相护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相护长期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长相护长期护理保险合同,“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并满足该特定疾病对应的护理状 态要求,或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 无等待期。 2.长期护理保险金 (1)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本合同所指的该特定疾病对应的 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开始承担给付特定疾 病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并在每月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 险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 再次满足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 ②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月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③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并满足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本公 司仅给付一项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且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为 准。 (2)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首次导致《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1-3级等级的伤残(无论一处或多处),则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所指 的意外伤残护理状态要求且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开始承担给付意外伤 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并在每月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意外伤残长期 20231 第1页[共6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长相护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残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 足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残护理状态要求; ②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月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③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遭受多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并满足意外伤残护理状态要求,本公司仅给付一 项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且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为准。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以被保 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或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两者中 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开始承担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另一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公司开始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时起至本合同终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零,且本公 司不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但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 的最高给付期限的,本公司继续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 3.一次性护理保险金 本公司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在给付首笔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 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次性护理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 给付金额 时所处的情形 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