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 > 中国人寿吉祥护理保险产品形态责任亮点10页PPT

中国人寿吉祥护理保险产品形态责任亮点10页PPT

必胜don***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146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18(发布于北京)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免费申请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吉祥护理 开发背景 1、探索尝试护理产品,开拓新的市场。 2、在原有鑫裕护理产品基础上,进行升级换代,简化护理认定模式。 3、借鉴同业产品设计模式,填补现有护理险空白。 4、强化国寿福和康宁至尊等产品的保障。 产品形态 产品责任简介 保险责任 180天内,退保费;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本合同的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次。 180天内出现疾病或疾病状态:退所交保费 180天内:给付护理保险金(1倍保额) 产品责任简介 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合同所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疾病或疾病状态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6】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若为身体功能伤残,自该伤残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须因该伤残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若为身体结构伤残,不受此限制。 前述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须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 产品责任简介 疾病和疾病状态释义 一、脑中风后遗症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三、瘫痪 四、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严重脑损伤 六、严重帕金森病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八、重症肌无力 九、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护理状态 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持续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如轮椅、各种拐杖、助行器等,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本合同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被保险人具有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达到中度或中度以上痴呆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的。 本合同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三项分辨障碍是指: 1.时间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 2.场所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自己的住所或现在所在的场所; 3.人物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日常亲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