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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E 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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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定期寿险
资料大小:28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4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17(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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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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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24]定期寿险 006 号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E 款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
的部分。 7.8.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6.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1. 合同构成 7. 责任免除2. 合同效力 8. 其他免责条款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3. 投保范围 9. 保险费的支付 4. 保险责任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5. 基本保险金额 10. 豁免保险费申请资料 6. 保险期间 11. 宣告死亡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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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E 款条款
在本附加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1合同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E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
. 经我们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均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
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2. 2合同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如果约定合同无剩余应交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 3投保范围 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 附加合同。 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的90天内(含第90天)为本附加合同的等
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不重复退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二、 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豁免约定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剩余的各
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5. 6基 本 保 险 金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 额 6. 7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
. 主合同相同。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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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7.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车6; 6.战争7、军事冲突8、暴乱9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重复退还。 8. 其 他 免 责 条 除“责任免除”外,本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共
款 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
核定结果”、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等。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9. 8保 险 费 的 支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付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10. 1豁 免 保 险 费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0申请资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1; 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
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
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
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 6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7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8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9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0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1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
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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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1. 宣 告 死 亡 处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
理 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
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故有
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豁免了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
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应当自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重新出现
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相应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文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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