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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团体安康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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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7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5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4/17(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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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交银人寿团体安康 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人寿团体安康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在每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且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为准。 ? 身故保险金(必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必选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 重度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 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 种重度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有)和 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有)同时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未投保多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投保了多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 保险金后,将逐期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 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中度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中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 中度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 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中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 种中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后,将逐期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 各期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项下同一被保险人不同种类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中度疾病仅给付一 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事故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中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 上方能生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 轻度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 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 种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将逐期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 各期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项下同一被保险人不同种类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仅给付一 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事故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 上方能生效。 ? 多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1)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