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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团体鑫安一号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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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交银人寿团体鑫安一号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人寿团体鑫安一号终身寿险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在每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且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为准。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之日在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费期满日(含)之前的,身故保 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2)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18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至60周岁 61周岁及以上 比例 160% 140% 12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之日在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费期满日之后的,身故保险金等 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1.03(n为该被保险人身故 (n-1) 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首个保单年度n=1);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3)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18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至60周岁 61周岁及以上 比例 160% 140% 120% ?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 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全残之日在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费期满日(含)之前的,全 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2)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 18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至60周岁 比例 160% 140% 下 载 更 多 保 险 资 料 请 到 万 一 网 61周岁及以上 120%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全残之日在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费期满日之后的,全残保险 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1.03(n为该被保险人全残 (n-1) 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首个保单年度n=1);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3)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 18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至60周岁 61周岁及以上 比例 160% 140% 120% ?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 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在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 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 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每一被保险人对应的同一保单年度内投保人累计申请减少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 超过其合同生效时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每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 主合同保险费和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已交足2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