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9—202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
制定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eriv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plans and
record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6-20 发布 2022-10-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HJ 1259—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 ................ 3
6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要求 ................ 5
7 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参考表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参考表 ............... 1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危险废物申报报告参考表 ............... 15
i HJ 1259—20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指导和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
料,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总
体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要求和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
中心、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6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HJ 1259—202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总
体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要求和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
息管理系统(含省级自建系统,下同)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
等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固体废物。
1 HJ 1259—2022
3.2
贮存 storage
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3
利用 recycling
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置 disposal
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
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
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4.3 规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
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建
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通过
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4.1.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记录有关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4.2 分类管理
4.2.1 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
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a)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1)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0 t 及以上的单位。
2)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3)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b) 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 t 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c) 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 t 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4.2.2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
4.2.3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运满 3 年的,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照近 3 年年最大量
确定;投运满 1 年但不满 3 年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未投运、投运不满1
年或间歇产生危险废物周期大于 3 年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件中较大的危险
废物核算量确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