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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246-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印刷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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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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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6/28(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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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46—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rint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HJ 1246—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4
7 其他 .................... 5
i HJ 1246—20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HJ 1246—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06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HJ 120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
3.2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 prin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印刷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1 HJ 1246—2022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
废水总排放口 季度 年
生化需氧量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汞、总镉、总铅、总铬、六价铬 季度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
生活污水排放口 季度 /
生化需氧量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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