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营销 > 保险营销 > 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法律问题售后服务资产保全功能45页PPTX

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法律问题售后服务资产保全功能45页PPTX

灰色足迹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1767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4(发布于江苏)
阅读:2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人寿保险常见法律纠纷分析 管理资源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目录 第一部分 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 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17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理办理保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求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保险法》第166条规定 《保险法》第174条规定 业务员违规操作常见案例 1、业务员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 2、业务员对投保人进行误导; 3、业务员代签投保书; 4、业务员虚假承诺收益。 案例:2000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来到王某家推销公司的人寿保险。经业务员介绍,王某跟丈夫商量,决定为丈夫投保,当场签订了“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投保单,保额20万元。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在保险业务员在场的情况下,遂有王某代替,在投保书上签了丈夫的名字并缴纳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保费暂收收据。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在外出途中遇车祸死亡。王某办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审核王某投保手续后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的投资连接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投保单上没有作为被保险人的王某丈夫的签名,而拒绝赔付,只同意退还保险费。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遂发生纠纷。 1、业务员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