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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公司合规常识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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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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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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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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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XX保险XX分公司合规常识
编者按
为了落实中国保监会“抓服务 严监管 防风险 促发展”的指导方针,贯彻分公司关于“务实 提升 合规”的经营思想,便于各部门、各机构学习监管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开展合规工作,防范化解风险,分公司风控部从众多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中精选了常用的、重要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最新文件,对《**保险**分公司合规常识》进行了修订,请大家学习、查阅和使用。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1、机构设立。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机构管理---审批事项。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机构管理---禁止事项。机构管理必须依法合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认真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监管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严禁保险公司以代理出单点等形式变相延伸机构。严禁保险公司假借保险代理机构名义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严禁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私自租赁职场,悬挂公司标牌、宣传标识,以开展培训等名义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83号)
4、分类监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
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