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提升保险销售管理水平 推动 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各在渝保险代理机构、 经纪机构,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重庆市保险中介行业 协会: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护保险消 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管理,提升行 业服务水平,推动重庆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 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重庆地区依法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 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 纪机构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用工形式 的从业人员。 二、机制建设 (一)保险机构应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人民至 上理念。各级党组织应积极发挥统揽全局作用,定期研 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解决聚焦社会高度关注、投诉 举报反映集中、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保险机构应根据 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客户投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 人员,畅通投诉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 (二)保险机构应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稳健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健全保 险销售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引导销售人员长期服务的组 织架构和晋升制度,压缩人员层级,优化分配结构,加 强规范管理,加快专业化转型。 (三)保险机构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探索建设智 能化风险监测系统,根据保费规模、保单继续率、人员 留存率、业务集中度等关键指标监测识别风险人员和团 队,实现精准防控,推动销售风险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 前预警延伸。 三、薪酬激励 (一)保险机构应科学确定佣金水平,真实列支佣 金。保险公司支付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所售产 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 保险机构应提升持续服务水平和质量,合理延长长 期人身保险期缴业务的佣金支付期限,提高销售人员稳 定性和长期性。 对未完成回访或回访存在问题的保单,在完成回访 或问题件处理完毕前,不得支付佣金。 (二)保险机构应建立以业务品质为导向的激励机 制,将佣金与保费继续率等销售品质指标挂钩,并明确 继续率指标异常等情况下启动追索扣回机制。 (三)保险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与可持续发展 相适应的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完善高级管理人 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涉及追索扣 回的薪酬激励包括追回已支付的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 薪酬。保险机构对员工的中长期激励应约定锁定期到期 后兑现。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时间,至 少为3年。 四、人员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风险管理。 保险机构应通过背景调查、同业征询等方式对拟招 录人员职业背景、工作操守、学习经历、入职意愿真实 性等进行审查;落实引荐人或担保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严格面试,科学设定面试评估关键点,并建立面试档案; 审慎采用线上招录,线上招录须配套线下审核措施。 保险机构应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在职期间管理,搭建 日常合规管控体系,开展日常行为监测和风险识别,全 面掌握出勤情况、业务指标、社会关系等,定期开展人 员清核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风险。 保险机构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 合同前,应进行风险排查。解约时保险机构应与其签订 协议,要求其承诺不得继续以该保险机构名义进行咨询 及销售服务,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录入协会销售从 业人员管理系统。保险机构应及时以短信、电话等可留 痕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人员离职信息,明确“如要咨 询与保单相关的信息,请以公司官方渠道为准”,同时 提供相关服务的正式查询渠道及方式。 (二)保险机构应积极支持并做好销售能力资质分 级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 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 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 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 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三)保险机构应强化保险销售人员的合规教育与 培训。早会、夕会、新人入职等各项培训中均应包含法 律法规、监管制度、职业道德等合规培训内容。合规培 训情况应录音录像留档备查。培训档案应至少保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