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mployer liability insurance 雇主责任险 险种介绍及展业基本点
PART ONE 企业为什么要买雇主责任险? 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义务. 法律基础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关系下: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需要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人身损害情形,在劳动关系和一般侵权关系中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和除外情形 企业用工风险保障 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 雇主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
及各种附加转移雇主责任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 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意外伤害险”是对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补偿(不含职业病) PART TWO 险种概念及分类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A款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条款-A款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一)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工资收入一定倍数的,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书面提供的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支付给工作人员的预估工资总额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数,保险人据此计算实际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工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工资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二)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确定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投保人数×(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伤亡费率+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医疗费用费率)
第三十一条 投保时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包括工伤保险)的情况。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被保险人遭受工伤的工作人员已参保工伤保险,则不论工作人员是否已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各项费用和补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