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xx人寿保险营销员的作业行为,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及xx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之精神,特制定《保险营销员行为指
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
凡xx人寿保险营销员,均须遵守行为指引。若有违反,则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处分。
行为指引的各项规定均作为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
本指引的规定与公司现行的或以后颁布的规定有抵触者,由公司决定、
解释相互抵触部分的优先效力,且不影响本行为指引的整体有效性。
本公司将定期回顾和修订本行为指引,行为指引之执行、解释、
修改权力属于xx人寿,未尽事宜,由xx人寿全权裁定。 第二章 公司行政管理规定 第二条 招募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年度增员发展
计划与目标,并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招募计划,以保障
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公司将立足于面向社会招募新人,培养
具有公司企业文化素质的保险营销员,使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增多,
不断壮大。
(一)保险营销员招募的基本条件
1.年龄:21—55 岁(女性)
21—60 岁(男性)
2.学历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不要求具有工作经验
3.在应聘机构所在城市居住的时间:1 年或以上
注:学历可以根据当地监管机构要求作调整。
(二)招募提示
1.各机构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相关能力评估,以确定该保险营销员
进入何种计划(如千里马计划、经理人计划、精英计划)。
2.公司鼓励各职级保险营销员招募新人,在招募新人时应作严格
甄选。不得误导、诱使对保险行业无兴趣,或素质欠佳的社会人员加
入。所有准保险营销员需通过各机构内勤面试负责人面试评估后方可
加入公司。 3.保险营销员在任何媒体刊登/发布招募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 咨询招募点,应经公司核准后方可进行。 4.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不得以其他公司名义增员或作相关宣传, 损害公司利益。 5.严禁在考试场地或其他保险公司职场进行增员活动。
6.严禁冒充新人到其他公司参加培训,借机增员。 7.严禁夸大利益、欺骗、误导其他公司保险营销员转司,遵守保 监会及行业协会关于营销员同业流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8.不得在公司未获得批准的经营区域增员。 9.增员时须清楚声明受招募者将成为公司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
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
为公司员工。 10.招募广告中应该清楚说明营销职位的工作内容、性质和用工
方式,不得以各种模糊职业称谓和职位头衔粉饰保险营销工作性质;
不得以混淆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性质和职位级别等手段误导社会求
职人员盲目加入保险营销队伍。 11.不得夸大误导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 12.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 责任津贴等报酬福利的广告。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权限、职责、执业地域 (一)保险营销员的代理权限
依照《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营销员仅能以公司保险营销员身
份从事代理权限内的保险招揽和服务,未经公司书面特别授权,不得
以公司保险营销员名义从事投资、招商、引资、合作等任何超越代理
权限的行为。
1.公司授权的代理行为有:
(1) 客观、全面、 准确地向客户披露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
条款等重要信息。
(2) 向客户说明填写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
书、建议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理赔申请书等)的注意事项。对
要求客户如实告知的事项进行相应询问,并监督、指导客户如实填写
及签署。
(3) 及时转送投保书等文件和保险合同。
(4) 告知客户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5) 其它经公司书面形式特别授权的行为。
(6) 没有任何违规招募行为记录之营销员具有增员资格。
2.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行为,尤其禁止下列
行为:
(1) 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