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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 A 90 DB12/T 373—2011 代替 DB12/T 373-2008 Operating Instruction ofSecurity Service 2011-11-18发布 2012-03-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12/T 373—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2/T 373-2008《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本标准与 DB12/T 373-2008的主要差异为: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引用了 DB12/T 372-2011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基本要求的内容; ——删除了 DB12/T 372-2008工作职责一章的内容; ——增加了押运服务中押运任务实施和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天津市金盾保安职业培训学校。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庞文升、王连生、王惠全、王捷、刘春元。 本标准于 2008年3月首次发布,现为第一次修订。 I DB12/T 373—2011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与签 订、保安服务的准备、保安服务的提供、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 务公司。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备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审批部 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372-2011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 3术语和定义 DB12/T 37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约定合同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或减少客 户受到不法侵害或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员责任造成客户损失,以满足客户的 安全需要。 4.2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类别、资质、保安员的等级和素质状况、提 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 4.3对客户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明确的答复。 4.4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数种服务,如客户有特殊需求,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另行约定。 4.5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要求或保安服务的需要,可分别或联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及犬防等手 段,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6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案。 1 DB12/T 373—2011 4.7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 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4.8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5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 5.1了解需求 了解客户和从业单位的性质、位置、规模、周边环境及其所需保安服务的意向、服务种类、保安员 数量、服务要求等,并对客户要求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5.2现场考察 对客户和从业单位提出的服务需求,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协商保安服务的具体事宜。 5.2.1所需保安服务的种类与内容。 5.2.2所需保安员的人数。 5.2.3所需保安服务的要求。 5.2.4保安服务的费用。 5.2.5保安员学习、教育、训练、生活及后勤保障等有关事宜。 5.3签订合同 经过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和从业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6保安服务的准备 6.1制定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 根据合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策划、制定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征得客户和从业单位确认后 实施。重大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和补充 修改。 6.2建立联系 6.2.1建立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服务单位的联系。 6.2.2建立保安队伍与客户和从业服务单位主管部门的联系。 6.2.3建立保安队伍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 6.2.4建立保安服务公司与派驻到客户服务单位保安队伍的联系。 6.2.5确定向客户和从业服务单位征求意见的联系方法。 2 DB12/T 373—2011 6.3装备的配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和执勤方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配备必需的被装、生活用品、防护 用具及交通、通讯设备。 6.4保安员的选用 根据合同,选派符合岗位需要的保安员。保安员的培训应以国家有关保安员职业标准为前提,结合 地方行政管理对保安培训机构的培训要求进行,经上岗资格或职业等级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派其 上岗。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保安员,须具备其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 6.5向客户单位派驻保安员 按照合同准时将保安员派驻到客户单位并开展保安服务。 7保安服务的提供 7.1门卫服务 7.1.1门卫服务内容 7.1.1.1保安员通过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维护客户安全。 7.1.1.2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1.1.3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及违禁物品流 入。 7.1.1.4指挥、疏导出入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7.1.1.5及时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1.1.6协助客户单位做好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 7.1.2门卫服务操作规程 7.1.2.1制定门卫执勤方案 7.1.2.1.1根据合同,确定执勤方案、门卫执勤方式及所需装备等。 a)根据出入口的建筑特征以及人员、车辆流量,确定门岗的具体位置。 b)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7.1.2.1.2门卫执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