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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_494_12-2013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2部分:劳务派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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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劳务派遣
资料大小:10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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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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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03.08.020 A 10 DB11 备案号:38182-2013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494.12—2013 代替 DB11/T 494.6—2007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Standard of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Part 12:Staff assignment 2013-06-21发布 2013-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94.12—2013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工作流程........................................................................... 2 6时点控制........................................................................... 3 7服务评价与改进..................................................................... 4 参考文献.............................................................................. 5 I DB11/T 494.12—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1/T 494《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12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一般性求职招聘服务; 第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 第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 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 第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 第8部分:培训服务; 第9部分:咨询顾问服务;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第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本部分为DB11/T 494的第12部分。 本部分代替了DB11/T494.6—2007《人才服务规范第6部分:人才派遣》,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 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排序:“第6部分”修改为“第12部分”; ——修改了标准名称:《人才派遣》修改为《劳务派遣》;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人才派遣”修改为“劳务派遣”;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竞业避止”修改为“竞业限制”; ——删除了“4派遣服务”; ——增加了“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7服务评价与改进”;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北京五湖四海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王美贤、董小华、邓丹宇、张旭岩、周玉芳。 本部分于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 本部分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494.12—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2部分:劳务派遣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时点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494.1—2013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派遣 labor dispatch 服务机构将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合作形式。 3.2 时点控制 time control 全部或阶段完成工作任务的最后时间要求。 3.3 竞业限制 competition restrictions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用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或者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4基本要求 除应符合DB11/T 494.1—2013要求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a)服务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b)有独立的业务操作与结算系统; c)建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派遣员工实行动态管理; d)对结束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其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应不少于24个月。 1 DB11/T 494.12—2013 5工作流程 5.1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1.1服务机构接到用工单位委托后,提供相关咨询。 5.1.2告知用工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a)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b)单位介绍信; c)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d)办理相关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5.1.3查验用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 5.1.4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违约责任 及争议处理等。 5.2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及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工作方案。 5.3选择确定派遣员工 5.3.1派遣员工招聘应符合下列流程: a)通过服务机构自身或用工单位指定的渠道进行派遣候选人员信息搜寻; b)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对搜寻到的派遣候选人员进行筛选和审查; c)确认拟派遣员工基本信息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