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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主要包括对廉租房实物配租和出售的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物业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后续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暂行办法明确的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支持。
第二章 后续管理
第五条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限定一个家庭配租或出售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购买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条 实物配租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为登记并负责管理。
(二)签约和交接
1、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2、保障对象凭《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与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退出规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3、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签约保障对象发放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保障对象应在房屋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三)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自治县物价局会同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制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出售管理
(一)有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购买政府确定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二)出售廉租住房时,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请人订立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载明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价格、用途、价款支付方式、维修责任、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及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三)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缴清购房款后,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四)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原购房款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出售方承担。
(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三年的,在按所购房屋总价的20%补足土地收益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办理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购房户可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仅获得廉租住房有限产权的,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自有份额;获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的,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保障对象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金融部门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卖时,同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