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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财务运作,确保集团资产安全和财务会计信息准确、
及时和连续,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服务于集团决策的功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集团总控,责任到人”的财务管
理模式。集团总部对集团成员企业的财务核算与财务分析与监督进行统一管理,
对其财务负责人实行垂直领导。集团成员企业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经济实体。集团总部负责投资决策、财务监控、资金统筹;集团成员企业承担
其成本核算、利润形成、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事业部及成员企业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条 集团财务金融中心设四部,即会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成本核算
部、税务管理部。会计管理部负责集团、各业部及成员企业的会计核算、资产管
理等工作,包括总账、应收应付、资产管理等;资金管理部主管整个集团的资金
控制与管理等工作,包括筹资、投资、资金结算与风险管理等;成本核算部负责
集团及集团成员企业的预算管理、成本核算、绩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税务管理
部负责集团及集团成员企业的涉税业务管理和纳税实务管理,包括税务筹划、税
务计划与分析控制、纳税申报等工作。集团成员企业财务部门服从集团财务金融
中心的领导。
第五条 集团成员企业主管会计人员均由集团统一招聘、委派,上岗人员必
须取得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原则上由集团招聘委派,并应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第六条 各公司会计人员思想品德上健康诚实,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工作
上要兢兢业业,坚持原则,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