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三章:业务招待费管理
业务招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和外单位人员而发生的费用。
各部门人员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安排工作餐,需要到外面招待的,须事先取得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或总监批准并报行政管理部登记备案 ,记入部门招待费。
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在外确需招待外单位人员的,须事前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限额接待,此项费用以招待费单独报销,不得列入差旅费。
招待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每笔费用发生的时间、招待事由及招待人员名单;如金额较大,招待次数较多,则需提供招待费报销明细表。
招待费标准:
岗位
月度报销标准
备注说明
总裁
据实报销
副总裁、总经理
2000元
每月据实报销,但每月报销金额不能超过月度报销标准。
副总经理
1500元
每月据实报销,但每月报销金额不能超过月度报销标准。
总监
1000元
每月据实报销,但每月报销金额不能超过月度报销标准。
分公司经理(未设正副经理)
1500元
每月据实报销,但每月报销金额不能超过月度报销标准。
分公司处经理(设有正副经理)
正经理1300元
副经理1000元
每月据实报销,但每月报销金额不能超过月度报销标准。
备注:
以上标准包括各分管领导本人和分管范围内下属人员的招待费用。因工作需要,由下属人员出面招待的,必须经其直接上级领导同意,且其报销金额占用其直接上级领导的额度;如果该员工直接上级领导无招待费额度,则其报销金额占用其隔级领导的额度。
招待重要客户且超过月度招待费报销标准的,经总裁批准后方可报销。
特殊情况招待内部员工,由参与聚餐人员中职位最高者报销,报销金额占用该领导或者其分管领导额度,标准控制在人均50元以下,超标部分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