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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森鹏商贸公司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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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6/10/3(发布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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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喀什森鹏商贸有限公司
编制:喀什森鹏商贸有限公司
审核:
批准:
2016年月日发布2016年月日实施

喀什森鹏商贸有限公司发布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作业指导书
1目的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规范告知手续,制定此作业指导书。
2范围
凡承担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均应办理告知手续。3职责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接受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书面告知。4工作程序4.1申请施工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2)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等设备出厂技术资料;(3)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4)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5)必要时改造项目应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6)锅炉的安装应提供锅炉房位置简图;(7)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施工项目所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4.2受理4.3审查审查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接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接受理由,退还告知书。5工作期限:一般情况下当场完成,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6支持性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记录《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1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此作业指导书。2范围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3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4工作程序4.1申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5.作业人员资格证;6.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4.2受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资料。4.3核查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上登记注册,打印数据表一式二份,使用单位签章确认,安全监察机构签章批准。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实的,当场说明理由不予接受,在其改正后再行受理。4.4收费发证使用单位按收费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发放使用证。5办理时限上述工作能当场完成的应当当场完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注册登记数量多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6支持性文件6.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6.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6.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7记录7.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7.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作业指导书
1目的为保证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规范考核发证程序,编制此作业指导书。2范围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3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审查考试单位条件,并监督其考试质量,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对考试机构的要求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考试机构承担。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4.3考试机构应当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4考试机构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考试,确保考试质量。对不能保证考试质量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5许可程序5.1考试报名由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报名。5.2考试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进行。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5.3领证申请考试合格人员凭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或由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4审核、发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6许可期限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7支持性文件7.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制订此作业指导书。2范围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3程序3.1事故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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