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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铭达海泵阀管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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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18(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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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徐才涛、徐才龙、王连锋、沈阳铭达海泵阀管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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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毕贺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博,该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才涛。
委托代理人:胡光来,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才龙。
委托代理人:胡光来,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锋。
委托代理人:胡光来,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沈阳铭达海泵阀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徐才涛、徐才龙、王连锋,原审被告沈阳铭达海泵阀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达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玉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宏伟主审,审判员黄可心参加的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法审理了本案。大连银行沈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彭博,徐才涛、徐才龙、王连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光来,铭达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铭达海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LL沈2012082100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向铭达海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依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确定,基准利率为借款期限对应档次的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合同生效日在基准利率为年6%,浮动比例为上浮35%,借款利率为年8.1%,合同有限期内,基准利率随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或偿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2012年8月21日,铭达海公司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DLL沈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