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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中信银行、大连高新区财政局委托贷款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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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贷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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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民二终字第00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霞,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东,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负责人:李亚兴,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时洪武,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张乃良,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宋玉才,该公司清算组职员。
原审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马振西,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呈发,该管委会主任。
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中信大连高新支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信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玉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可心主审,审判员张辉参加的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大连银行委托代理人张文东,中信银行高新支行委托代理人时洪武,开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玉才列庭参加了询问。财政局、管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信实业银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园区办)于1994年12月13日、1995年4月28日、1995年7月28日在大连科技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科技社)的同业帐户分别存入5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合计1100万元。1994年12月16日,科技社将上述1100万元存款中的500万元转给开信公司,中信银行园区办和科技社分别在转款的城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