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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天津宝丰钢铁、富顺钢管镀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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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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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4层。
代表人刘毅,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广强,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磊,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尧舜街。
法定代表人禹绍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芦德军,经理。
被告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
法定代表人李炳升,经理。
被告芦德军。
被告李炳荣。
被告禹绍彬。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用玲。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学功。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芦德军、李炳荣、禹绍彬、尚用玲、芦学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作出(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天津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芦德军、李炳荣、禹绍彬、尚用玲、芦学功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魏广强、陈磊,被告天津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禹绍彬、尚用玲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富盛钢管有限公司、芦德军、李炳荣、芦学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