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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银霞、曹蕾与大连银行存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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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曹银霞、曹蕾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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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沙民初字第2447号
原告曹银霞,住大连市。
原告曹蕾,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曹银霞,住大连市。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住所地大连市。
负责人盖志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翔,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航,该支行职员。
原告曹银霞、曹蕾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忠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银霞、曹蕾的委托代理人曹银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鹏翔、杨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曹银霞与曹德利系夫妻关系,婚生女曹蕾,曹德利的父亲曹玉俊、母亲王玉芹均已去世。2004年8月1日,曹德利在被告处购买了7000元国债,期限为5年。2006年5月曹德利在部队战备飞行任务中牺牲。此后原告到被告处要求支付该国债及相应利息,但被告以曹德利死亡为由不予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规定支付国债款7000元及利息1050元。
被告辩称,对于国债的买卖和发行我们无异议,但是按国债发行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规定,应由购买人亲自支取。当存款人死亡时应由其财产继承人支取,我们没有看到本案的确定继承人,所以我们无法支付,这是符合相应银行管理规定,因此我行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银霞与曹德利于1986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曹蕾。2004年8月1日,曹德利在被告处购买了金额为7000元国债,账号为370034691300010,户名为曹德利,起息日期为2004年8月1日,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3%,到期日期为2009年8月1日。
另查,曹德利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3275部队空军大校副参谋长。2006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一份,其内容:“曹德利同志在战备飞行中壮烈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特发此证,以资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