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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宝电子公司量规、仪器管理程序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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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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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7(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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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钜宝实业有限
公司
量规、仪器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JUBAO-QP-02
版本
A

生效日期
2012-03-01
共四页

1.目的
為确保量測儀器之精密度、准确度以保証量測之正确性。

2.范圍
凡本公司所有量測儀器及標准器等設備均适用之。

3.參考文件
3.1《品質策划程序》(QP-01-005)
3.2《品質記錄控制程序》(QP-01-006)
3.3《進料檢驗程序》(QP-04-002)
3.4《制程檢驗程序》(QP-04-003)
3.5《成品檢驗程序》(QP-04-004)
3.6《糾正和預防措施程序》(QP-04-010)
4.權責
4.1品質部:品質儀校人員制訂量具、儀器校正計划表并由品質部主管審核、批准、負責執行督導。

4.2各單位權責主管:負責對校正不合格量測儀器的批示處理。

4.3相關單位:對量具儀器進行維護与正确使用。

5.作業程序

表1量規、儀器作業流程
責任單位
流程
工作內容摘要

品質部

依儀器特性﹑使用頻率制訂計划

品質部

依預定校正計划進行校正作業

檢驗機構

于國家或地區認可之机构進行校正

儀校員

于厂內自行進行校正

品質部

依校正數据結果判定是否合格

品質部
維修組

分析不合格之原因及判定是否可經由維修而繼續使用

維修組

申請報廢

維修組

維護、修理

使用單位

交使用單位

5.2校正之頻率
5.2.1 依量具、儀器之特性、使用頻率,由品質部制訂校正日期,并編成《量規儀器總鑒表》(如附件一),于每年年底排定一年度之預定校驗日期,記錄于《校正預定計划表》中(如附件二)。

5.2.2當測試儀器設備新購置使用時發生异常或故障維修后,應由品質部立即實施校正,以确保儀器之精確度。

5.3校驗追溯体系

5.3.1 厂內校正(內校)
內校儀器依《量規儀器總鑒表》与《校正預定計划表》之日期規定實施校正,內校方法依每個儀器操作說明書及校正之規定進行。校正人員必須經國家法定机构或其它專業机构培訓且獲得資格証書之人員擔任,儀器校正日期到期時,由品質部負責通知使用單位,將儀器送品質部校正。

5.3.2 厂外校正(外校)
外校儀器依《量規儀器總鑒表》与《校正預定計划表》之日期規定,將標准器送至可追溯至國家計量標准的机构校正。

5.3.3各儀器﹑量具量值傳遞之規定:所使用之標准儀器精确度必須高於所被測量儀器、量具精确度。

5.3.4 厂內內校時之溫度、濕度無特別規定,一般為溫度25±5℃,相對濕度75%以下。

5.3.5自校与外校之數据,必須詳細記錄于《校正記錄表》(如附件三)由品質主管依据校正結果判定儀器是否合格。

5.3.6 儀器﹑量具于校正合格后,須于儀器上加貼《合格証》(如附件四)標簽。

5.3.7 校正不合格者,應貼示《暫停使用》(如附件五)標簽,并由品質部負責通知維修組加以檢修。

5.3.8不須校正儀器之管理,應作功能之檢查。

5.4量具儀器使用通則
5.4.1各類量測儀器,均應指定使用人員保養維護,使用單位主管負責檢查并必須依据量具儀器操作說明書之規定實行之 (鋼尺、卷尺等簡易量具除外)。5.4.2新儀器需求,由各部門負責申請。

5.4.3 應用于各項檢驗之代用量測儀器,由品質部認可并統一管理。

5.4.4全部量測儀器(除鋼尺、卷尺等簡易量具外)應列入管理使用并編入《儀器設備履歷卡》(如附件六),內容須包括:儀器型號、識別號碼、放置地點、查核頻次、查核方式、允收標准及校正結果不滿意時所采取之措施。

5.4.5 儀器于每日使用前,應由操作者自主檢查,并查看儀器是否超過校正日期,以确保測試儀器之准确性。

5.4.6 為避免不當的調整,導致原校正設定失敗,使用《撕破無效》(如附件七) 標簽貼于可拆卸處或可微調處。

5.5校正之稽查
5.5.1 各單位組長或儀器管理人員每天檢查測試儀器在使用時之狀況。

5.5.2 若使用單位對采用某量測儀器的功能或准确度發生疑問時,必須馬上停止使用,并依校正流程重新校正檢驗。

5.5.3 當發現檢驗、量測及測試設備超出校正基准時,對前次檢驗与試驗結果之有效性應依《糾正与預防措施程序》加以評估及記錄。

5.5.4 對暫時不使用之量具、儀器,需妥善保護,若屬須校正之儀器,則按《校正預定計划表》定期校正,以确保儀器均能保證正常功能。

5.6量測儀器之搬運管理
5.6.1厂內自校儀器之搬運
a.量測儀器輕于10公斤者,以手搬運。

b.量測儀器重于10公斤者,應以手推車搬運。

5.6.2送外校量測儀器之搬運
a.標准儀器以包裝箱裝置。包裝箱內四周應加裝保護材料妥善保護。由專人、專車送至國家計量標准局或國際國家認可之檢驗机构校正。

b.無法移動之標准器,則應委托可追溯到國家計量標准局或國際國家認可之檢驗机构到厂內校正。

5.7本程序所產生記錄資料,除非另行規定,則依据《品質記錄控制程序》作業。

6.附件
6.1 附件一 量規儀器總鑒表(QF14-QA-001)
6.2 附件二 校正預定計划表(QF14-QA-002)
6.3 附件三 校正記錄表(QF14-QA-003)
6.4 附件四 合格証(QF14-QA-004)
6.5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