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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多保(2023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4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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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2/27(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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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百年康多保(2023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百年康多保(2023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您有退保、保单贷款的权利 ? ?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条款目录 1.保什么、保多久 1.1投保年龄 4.6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4.7诉讼时效 7.7未还款项 7.8合同内容变更 7.9联系方式变更 7.10争议处理 1.2保险期间 5.如何退保 1.3保险责任 5.1犹豫期 2.不保什么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有哪些权益 6.1现金价值 8.重大疾病 8.1重大疾病定义 9.中症疾病 9.1中症疾病定义 10.轻症疾病 10.1轻症疾病定义 11.前症疾病 2.1责任免除 2.2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3.2宽限期 6.2保单贷款 7.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7.1合同构成 4.如何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7.2合同成立与生效 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7.4年龄性别错误 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11.1前症疾病定义 12.男性特定疾病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申请 4.4保险金给付 4.5保险费豁免 12.1男性特定疾病定义 13.女性特定疾病 13.1女性特定疾病定义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康多保(2023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 46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万一网 百年康多保(2023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⒈ 保什么、保多久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1.2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 2 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 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您选择投保了本合同可选责任,且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 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您已选择的可选责任的约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3 1.3.2 基本责任 1.3.2.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 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 1.3.2.2 第一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1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 本合同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第 1.3.3.1项“第 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则本合同除 第 1.3.3.1项外责任均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第 1.3.3.1项可选 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 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3.3 可选责任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 一年的不计。 2 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 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 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