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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新产品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4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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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5/25(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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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重大疾病定义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医院

10.6 初次确诊10.7 意外伤害10.8 高残10.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10 遗传性疾病10.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10.12 毒品10.13 酒后驾驶10.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5 无有效行驶证10.16 机动车10.17 现金价值10.18 专科医生10.19 利息10.20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21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3 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1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