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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业务原理模式操作流程常见问题解析案例分享3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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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4(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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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境内人寿保险金信托 及案例应用 管理资源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目录 保险金信托业务原理 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及操作流程 保险金信托业务常见问题与解析 保险金信托案例分享 2 家族信托的服务逻辑 家族信托:是一种利用财产所在地的信托法律制度,实现 资产隔离保护和财富传承的私人财富管理工具。 家族信托实现资产隔离、传承及保值增值 3 参考资料1: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规定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信托,但人民法院撤 第 条 第 销信托后,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申请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信托财产主张行使债权。 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 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 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 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 或者清算财产。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出异议 第 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 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条 第 条 4 客户/委托人 财产100元 自有资产 80元 信托财产 20元 委托人拥有 合法财产 信托一经生效,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 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 一独 立运作财产,根据《信托合同》约定 防止挥 霍、不当侵占,实现传承、隔离、 养老保障 等目的。 自有资产 40元 信托财产 20元 其他信托财产 80元 信托公司/受托人 财产140元=40元自有资产+100元信托财产 委托人转让、放 弃该财产的所有权 受托人拥有信托 财产所有权 转 移 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 间,根据《信托合同》分期或一次性获得对信 托财产的所有权。 子女/受益人 财产30元=10元自有财产+20元信托受益权 信托财产 20元 自有资产 10元 分 配 ? 依据《信托法》,以及国际惯例,将财产设为信托,并且是以他人为信托受益人,则该信托财 产为隔离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2: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体现 5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