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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项目投标
[学习重点] 了解投标活动的一般程序,掌握投标文件的组成,熟悉技术标编制要求,熟悉投标报价的费用组成,熟悉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掌握不平衡报价的意义和做法。 第一节 施工项目投标概述
一、投标的概念
投标有时也叫“报价”,即承包商作为卖方,根据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提出完成发包业务的方法、措施和报价,争取得到项目承包权的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投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上述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是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的。违反规定将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投标的组织
投标过程竞争十分激烈,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投标全过程加以组织与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中标的可能性。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内行的投标班子是投标获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投标班子应由三类人才组成:
1)经营管理类人才;
2)专业技术人才;
3)商务金融类人才。 三、投标的程序
1)成立投标组织;
2)投标初步决策;
3)参加资格预审,并购买标书;
4)参加现场踏勘和招标预备会;
5)进行技术环境和市场环境调查;
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7)编制并审核施工图预算;
8)投标最终决策;
9)标书成稿;
10)标书装订和封包;
11)递交标书参加开标会议;
12)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与建设方签订合同 。 第二节 投标文件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其格式见表3-1、3-2、3-2a。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表3-3、3-4。
(3)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表3-5。
(4)投标保证金。格式见表3-6。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格式见表3-7a、3-7b。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格式见表3-8。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