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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 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 DB5115/T 05—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土地预流转 (发布稿) 2019 - 07- 22发布 2019 - 08 - 01实施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CS 03.080 B 0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宜宾市 叙州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 陶平、 王祥、龚云川、周丽 、赖茂银、程鹏至 、朱 正国、江万强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土地预流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土地预流转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开展农村土地预流转工作。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5115/T 04-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组织 3 术语和定义 DB5115/T 04-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2 预流转 在土地流转前,农户就流转方式、期限、标的等情况书面委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土地流转行 为。 4 基本原则 4.1 坚持依法自愿。土地预流转不应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破坏生态功能等行为。 4.2 坚持适度规模。土地预流转应相对集中、规模适度。 4.3 坚持公开有序。土地预流转信息应公开透明,程序应便捷,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 点。 4.4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 5 基本要求 5.1 组织 5.1.1 县级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土地预流转工作,制定农村土地预流转工 作任务和推进计划。 5.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村土地预流转 工作,建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 5.1.3 村民委员会和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预流转工作。 5.2 人员 5.2.1 建立农村土地预流转服务队伍,可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村信息员兼任。 5.2.2 服务人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收集汇总、核实登记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预流转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 5.2.3 服务人员应符合DB5115/T 04-2019 6.1.2的相关要求。 5.3 设施设备 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6 服务流程 6.1 宣传动员 6.1.1 可通过召开会议(坝坝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村干部会及群众座谈会),利用宣传车、 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农村土地预流转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 6.1.2 宜注重宣传土地预流转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示范引导,积极稳妥推进土地预流转工作的 开展。 6.2 意向登记 6.2.1 村(组)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主要调查登记农户意向流转地块、面积、最低流 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形式等情况,并填写《农村土地预流转农户信息表》(参见附录A)。 6.2.2 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可主动将意向流转土地相关情况告知村(组)或土地预流转服务人员。 6.3 签订协议 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