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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B 02 DB5115 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 DB5115/T 07—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 价值评估 (发布稿) 2019 - 07 - 22发布 2019 - 08 - 01实施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宜宾市叙州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 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龙兵、戴政明、冯明竣陶平、 王祥、龚云川、周丽 、赖茂银、程鹏至 、朱 正国、江万强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 收费、评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 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森林资源资产 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 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等。 3.2 林木 林木,包括竹子和树木。 3.3 林地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 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4 森林景观资产 通过经营能为其经营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包括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以森林为依 托的野营地、森林浴场或具有森林环境特征的旅游地等。 3.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 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3.6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由评估委托方(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交的需要评估的全部森林资源 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情况的详细材料。 3.7 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均应在该 时点有效,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3.8 资产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4 评估原则 4.1 应遵循公平性、科学性、客观性、独立性、可行性的资产评估基本原则。 4.2 应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前提性原则以及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4.3 应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即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与价值量评估应相互分离。 5 评估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申报单位(个人)需求,可进行资产评估: a) 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b) 以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合资或合作; c) 以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 d) 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e) 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f) 收购森林资源资产; g) 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h) 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i) 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j) 经营主体自行投资建造的林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k)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6 评估机构和人员 6.1 评估机构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