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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 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 DB5115/T 06—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土地经营权价 值评估 (发布稿) 2019 - 07 - 22发布 2019 - 08 - 01实施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CS 03.080 B 0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宜宾市叙州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王祥、龚云川、周丽、赖茂银、程鹏至、朱 正国、江万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评 估收费、评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仅耕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不包括林地、 草地。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而设定抵押权时,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全部 或部分权属及其附着物价值进行的估价。 2.2 评估机构 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业务的机 构。 2.3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的条件下,将依法取得的农村 土地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2.4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人 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合 法流转方式获得流转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 款的借款人。 2.5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人 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2.6 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均应在该 时点有效,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3 评估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科学、全面的原则。 4 评估范围 4.1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的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土地流转经营权及收益、土地 附属物及其他固定附属设施等。 4.2 移动性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等不应纳入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范围。 4.3 下列情况不应评估: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权属不清的; b) 承包经营的土地改变用途的; c) 承包经营的土地连续2年以上荒芜的。 5 评估机构和人员 5.1 评估机构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业务的机构,如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b)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c)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 5.2 评估人员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熟悉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丰富的农村工作实践和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 经验,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强; b) 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能独立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 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 c) 具有经济、农艺、畜牧、林技、水产、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3 工作要求 5.3.1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评估咨询业务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不 承诺评估值,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3.2 与评估当事人或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应参与该项评估咨询业务。 6 评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