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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耀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禧一生 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 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为下列两者较晚者: 1. 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2. 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 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 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三、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 给付的养老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鑫耀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二页)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