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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源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DOC

鑫源建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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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2/7/3(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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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18〕两全保险 1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源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源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源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被保险人到达年龄给付比例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160%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140%满61周岁120%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的年龄。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