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四条? 关爱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关爱金领取年龄分为三十周岁、三十五周岁、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和八十五周岁十二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关爱金领取年龄。关爱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关爱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关爱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二、关爱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