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1
目 录12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的类别2
一、违规行为的类别3一、违规行为的类别一、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监管规定的十三条《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以下简称《指引》)将以上行为进行了细化,详见附录。二、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4四、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五、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一、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5六、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一、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6十、 未遵守保密义务,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漏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一、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7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六)不具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销售资质而从事保险销售行为,或以欺骗等不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或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七)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泄露、倒卖客户信息;
(八)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一、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或者销售地下保单;
(三)同时代理其他同业公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业务;
(四)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五)伪造、变造、擅自制作公章、印件、单证、宣传材料等;
8一、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销售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受到中国保监会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
警告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9公司规定的未尽受委托义务,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有二十一条:一、违规行为的类别——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