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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月缴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培训课件2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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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4/24(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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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040”— 健康险新地标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培训课件主要内容√目录1、产品形态2、亮点解析3、目标市场谁可以买?出生30天--60周岁产品形态 –WHO?怎么买?十年交, 二十年交产品形态 –HOW?保多久?产品形态 –WHEN?有哪些利益?40种重大疾病 保险金10种轻症疾病 保险金高残 保险金 身故 保险金产品形态 –WHAT?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疾全部涵盖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终末期肾病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产品形态 –全面承保40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15种其他类重大疾病保险严重心肌病 严重重症肌无力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严重脊髓灰质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终末期肺病 严重克隆病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持续植物人状态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严重冠心病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产品形态 –全面承保40类重大疾病10大类轻症重疾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主动脉介入手术 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严重头部外伤产品形态 –10类轻症(特定疾病)一、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产品形态 –保险责任二、特种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产品形态 –保险责任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