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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产品解读背景投保实务2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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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1(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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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产品宣导课件 — 1、背景介绍 2、产品解读 3、投保实务康宁嘉保——公司和老客户共享发展成果 二十多年来,中国人寿蹄疾步稳,奋勇直前,拥有了比肩全球的雄厚实力,为的就是向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安心的保障,更好地践行“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相知多年,值得托付”这些始终不变的承诺。 中国人寿的瞩目发展成就,是公司千千万万名客户的共同见证。一路走来,风雨兼程,我们牢记“把爱心送给每一个人”的发展初心,以及“呵护人生”、“造福人民”的责任和使命。从第一款重疾产品“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6版)”的问世,到现在的“康宁”系列和“国寿福”系列,公司的产品体系更加完备,保障的病种更加周全。康宁嘉保——满足老客户不断提升的保障需求康宁系列老产品保障的病种数量少国寿福等新险种保障病种数量大增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保障,健康风险的意识明显增强; 环境污染加剧,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加大,导致重疾发病率提升老保单升级,是广大康宁老客户的强烈需求!1、背景介绍 2、产品解读 3、投保实务产品基本形态: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病种范围:40种重大疾病康终2012 + 康宁嘉保 ≈ 国寿福在老保单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基础上,新增加40种重大疾病保障,实现保障病种的扩充和升级。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康宁嘉保,不是一次简单的加保定向加保国寿康宁系列等12款重疾类产品的老保单须生效(或最后复效)一年及以上,且当前保单状态为有效,以及从未申请过理赔。满足上述条件的老保单的被保险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嘉保产品。康宁嘉保,不是一次简单的加保康终2012等老产品客户投保康宁嘉保后,老保单和新保单相互独立,老保单出险理赔后新保单继续有效,当客户罹患康宁嘉保涵盖的40种重大疾病后,可以再次赔付。 也就是说,老保单的40个重疾和新保单“康宁嘉保”的40个重疾分成两组,可以双倍给付。 赔付次数增加,总保额也增加。双重赔付康宁嘉保,不是一次简单的加保康终2012等老产品客户投保康宁嘉保后,病种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40种。 老保单的重疾和新保单“康宁嘉保”的40个重疾分成两组,可以双倍给付。病种翻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