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重磅文件】个人税优健康险
到底是怎么回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能,建设符合国情、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意见,制定本办法。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允许其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为员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款代扣代缴等提供支持和方便。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和其他人身保险公司;
(二)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五)能够对该业务实行专项管理;
(六)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