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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汇编(78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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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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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代理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制度汇编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〇一一年三月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8
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通知-------2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28
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31
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3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3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38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43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48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5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57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64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66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维护团体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团体保险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三、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